扬中市优秀教育人才奖励与引进实施意见
为充分发挥优秀教育人才的示范辐射和引领带动作用,积极构建适应教育改革发展需求的教育人才队伍,切实保障全市教育事业健康、协调、可持续发展,根据教育部《全国教育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(2010-2020年)》和省政府《关于加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》(苏政发〔2012〕149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就进一步加强优秀教育人才奖励与引进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:
一、优秀教育人才奖励
(一)奖励对象及项目
奖励对象为本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和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中取得相关荣誉的在编在岗人员,具体包括:省人民教育家培养对象、省特级教师,镇江市名校长、镇江市学科带头人、镇江市中青年骨干教师以及扬中市名校长、扬中市学科带头人、扬中市中青年骨干教师等各级各类拔尖人才;受综合性表彰的各级各类优秀教育工作者;在高层次学历进修、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育工作者等。
奖励项目主要包括:拔尖人才奖、综合性表彰奖、学历提高奖和教育教学质量贡献奖等。
(二)奖励标准及办法
1.拔尖人才奖
(1)省人民教育家培养对象每月奖励5000元;省特级教师每月奖励4000元(含国家规定的津贴部分)。
(2)镇江市名校长每月奖励1200元;镇江市学科带头人每月奖励1000元;镇江市中青年骨干教师每月奖励300元。
(3)扬中市名校长每月奖励600元;扬中市学科带头人每月奖励500元;扬中市中青年骨干教师每月奖励200元。
各类拔尖人才在任期内考核合格发放奖励补贴,超过任期或考核不合格者不享受奖励补贴。如受奖人拥有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荣誉称号的,按最高级别的给予奖励,不重复奖励。以上对象退休后,所获奖励补贴不计入工资基数(特级教师国家规定的津贴部分除外)。以上奖励标准适用于城区学校,在农村学校工作的拔尖人才奖励标准为城区学校同类人员的1.5倍。
2.综合性表彰奖
国家级综合性表彰一次性奖励10000元,省级综合性表彰一次性奖励8000元,镇江市级综合性表彰一次性奖励4000元,扬中市级综合性表彰一次性奖励2000元,其他各级专项表彰,不在奖励发放之列。
3.学历提高奖
教师在职进修取得博士研究生、硕士研究生学历(学位)者,凭当年毕业证和毕业生登记表,在与学校签订服务期责任协议(五年)的基础上,报市教育局核准后发给奖励补贴。奖励标准为:
(1)博士研究生学历(学位)取得者,一次性奖励5000元。
(2)硕士研究生学历(学位)取得者,一次性奖励4000元。
享受奖励补贴后,服务期未满五年而调出本市教育系统或辞职者,须双倍返还奖励补贴。
4.教育教学质量贡献奖
对在提升高中教育教学质量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育工作者,发放教育教学质量贡献奖。由各学校制定发放方案,经财政局审核、教育局审批后发放到位。各类别奖励总额标准为:
(1)普通高中类一次性奖励总额为120万元。
(2)职业技能竞赛(创新大赛)类一次性奖励总额为20万元。
对在提升高中教育教学质量方面取得特别贡献的教育工作者,由市教育局提交报告,市政府采取“一事一议”方式另行给予奖励。
二、优秀教育人才引进
(一)引进人才范围及条件
1.名、优、特教师:具有推动我市教育发展创新能力,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教育拔尖人才,包括:省人民教育家培养对象、省特级教师、正高级教师以及设区市名校长、学科带头人等教育教学拔尖人才。
2.优秀高校毕业生: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(北京师范大学、华东师范大学、华中师范大学、东北师范大学、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)以及其他985、211高校优秀毕业生。
以上人员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政治素质高,业务能力强,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,身体健康;年龄原则上50周岁以下;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及相应的教师资格证。
(二)引进人才奖励政策
符合扬中市优秀教育人才引进条件的,正式录用后,除享受相应教育人才奖励政策外,还可享受以下引进人才奖励政策:
1.安家补贴。对引进的名、优、特优秀教师和优秀高校毕业生,一次性发放安家补贴。其中:省人民教育家培养对象发放金额60万元;省特级教师、正高级教师发放金额50万元;设区市名校长、学科带头人发放金额20万元;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以及其他985、211高校优秀毕业生发放金额8万元。
2.配偶就业。根据引进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、职业身份统筹协调,暂时没有就业的,由人社等部门积极帮助优先推荐就业。
3.子女就学。引进人才子女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时,可由市教育局予以统筹安排。
引进的人才在我市教育系统服务期至少五年,不满服务期离开的,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安家补贴。
(三)引进人才方式
名、优、特教师引进。教育主管部门每年根据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本年度名、优、特教师引进计划和方案,报市教育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,经审批后,对报考对象组织资格审查、能力测试,择优确定录用人员,办理调动手续。
优秀高校毕业生招聘。成立由教育、人社、编办、财政等部门组成的招聘工作小组,深入高校组织开展校园公开招聘,对通过公开招聘的优秀毕业生办理聘用手续。
三、经费来源
市政府每年设立500万元专项资金,用于兑现奖励和引进优秀教育人才政策,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及市人才专项资金统筹安排,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增长机制,确保优秀教育人才奖励与引进计划的顺利实施。所有奖励资金均不计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。
四、相关要求
1.成立由市人才办、教育局、人社局、财政局、编办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市教育人才工作领导小组,全面负责教育人才的引进培养工作。
2.市教育局和人社局要加强优秀教育人才的动态管理,建立和完善优秀教育人才的评价和考核体系,严格考评程序,促进教育教学专业能力及管理业务水平不断向更高层次发展。
3.凡引进人才或新评选优秀教育人才,必须与市政府(或委托市教育主管部门)签订用人协议。用人协议中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规定优秀教育人才的服务期限、工作要求和发展目标,明确优秀教育人才应该享受的经济待遇等条款。
五、附则
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。原《扬中市教育奖励基金实施意见》(扬政办发〔2014〕31号)文件中相关待遇标准停止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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